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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鸿祎,你的法务团队该解散了!

2017-12-13 丁海洋律师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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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丁海洋律师,专于刑辩,执业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910977037,授权法务之家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12月12日,一篇题为《一位92年女生致周鸿祎:别再盯着我们看了》的文章在网络上风传。文章称:“多个360智能摄像机用户将自己在餐厅、网吧、健身馆等公共场所监控到的视频,在360旗下直播平台——水滴直播进行直播,导致其他用户个人隐私受到侵犯”。

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正被直播

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正被直播

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近几年来,360公司与公安机关有紧密的合作关系,并携手共建“北京网络安全反诈骗联盟”、“网络安全电影院”、“网络安全舰队”等项目,还协助人民法院“标记老赖电话号码”,为首都网络安全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具有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对360相关软件、产品给予诸多批评,主要集中在强制卸载其他软件,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隐私等方面。自从“三色幼儿园”事件之后,360智能摄像机的问题就纳入人们的视线,这次某92女生的文章,再次引爆舆论热点。

随即,360智能摄像机团队发表了一份声明,内容如下:

最近,某以92年女生为名义的自媒体采访餐厅、网吧公共场所等,发现有些店主安装360智能摄像机进行直播宣传时,没有对店内消费者尽到足够的提示义务,导致部分消费者产生恐慌。360智能摄像机团队关注到这种情况,就此说明如下:

一、水滴直播是360智能摄像机的重要功能之一,是默认关闭的。是否开启直播功能,完全取决于购买的商家自主决定。购买360智能摄像机的商家如果要开启使用水滴直播模式,必须要进行实名注册,所拍摄的内容必须无任何其本人或他人的个人隐私,并确保拍摄内容健康,不触犯法律。

部分商家选择直播,是因为消费者通过手机浏览商家的直播画面,可以直观地感受到商家的服务。今天营销推广成本像房租、人工成本一样高居不下,摄像机直播模式降低了小微企业推广成本,这是360智能摄像机广受小微企业欢迎的原因。

二、部分商家在进行水滴直播时,没有尽到告知消费者的义务。360智能摄像机的用户协议要求商家开通直播时,需要在直播区域设置明显提示,例如张贴提示贴纸,以告知顾客。一旦发现商家没有设置明显提示,水滴直播将有权切断其直播信号。

同时,水滴直播平台建立严格的内容审核机制。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水滴平台一直对用户提供的直播画面、图片和评论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建有一支将近100人的审核员队伍,每天24小时对直播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对于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侵犯个人隐私,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水滴直播平台一经发现,会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并对违规用户进行禁言、加黑等操作,保证水滴平台环境的文明与有序。

三、除了幼儿园专版和“明厨亮灶”版本,360智能摄像机从未向其他任何商家赠送过,也从未鼓励商家将监控画面进行直播。92年女生称360通过提供免费智能摄像机来推广水滴直播平台,是不确实的。

92年女生,希望你对这份声明满意。

360智能摄像机团队

从360公司的声明内容来看,第一条中的表述是想尽力撇清“水滴直播”使用者与平台本身的关系,以避免陷入法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规定,公民的隐私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为了公共安全,在大城市街角旮旯儿现在都安装有摄像头,基本是全覆盖的,公民的隐私空间已经被压缩到极限。如果我们每天到哪里去吃饭、到哪里去健身、小孩儿上课的每一个动作都被你尽收眼底,那我们还有什么隐私可言?如此大规模的“监视”,有合同约定就可以肆无忌惮?到底与公共安全有何关系?涉及法律问题,恐怕不是一纸声明就可以免责。

声明的第二条主要表述一些对用户的要求和360公司的审查事项。关于360公司与用户之间显然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是有相对性的,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在民法上属合同之债,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诉诸法律。但是,你们的合作项目,侵犯到第三方合法权利、个人隐私的时候,这就不是合同之债,而是侵权问题。对于侵权问题的处理,360公司与用户之间谁是谁非,都不影响你们对第三方(消费者)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这些直播视频是在你360旗下的水滴平台公布于众的,无论如何你难逃法网,360公司不能成为法外之地。

至于审查一节,众所周知,360公司对于有害网站、信息、视频都是毫不客气的予以删除,但到了360旗下的水滴直播,怎么就免除了自己审慎审查的义务?你有100人的审查团队,还是10000人的勤奋员工,网民看的结果啊!如果发个声明就可以弱化你的审查义务甚至免责,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删除什么信息、保留什么信息,完全是360公司根据某种需要作出的一种选择,而且可以“左右”法律的尺度?

从《刑法》的视角来看,大量获取公民轨迹、生活细节信息的行为,涉嫌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所谓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作为一家从事网络安全的大型互联网公司,在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公民的活动轨迹、生活细节信息,在互联网平台上向社会公众提供,且未获取公民个人的书面授权,已经触碰了法律底线。360公司在声明中,先是明确了“摄像机直播模式降低了小微企业推广成本”,然后要求用户“对店内消费者尽到足够的提示”,这说明360公司已经预见到了侵权行为存在的可能性,那么是否也应该预见到用户可能为了降低推广成本而故意不提醒消费者呢?作为个人,我是不愿意把自己吃饭、健身时的“丑态”在互联网上公布,我更不希望我的孩子在学校的一举一动都被“监视”。无论如何,360公司基于与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在未征得公民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信息网络上予以公开,都无法免除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于散布他人隐私的,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这种直播视频,网络平台一般不提供存储服务,但如果用户购买相关服务,平台可以提供存储服务,并有义务将相关信息保留一定时间,并提供给用户。这就带来了问题:数据是当今社会最重要的资源,有关网络平台获取这些数据,将来如何使用?如果不是为了追查刑事犯罪,存储这些数据是否适当,这也是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总之,360公司自身有强悍的法律服务团队,对于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做了全面评估吗?对其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是否有过考虑?在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问题上,容不得半点的马虎大意,更不能混淆视听,甚至瞒天过海。且不谈企业的社会责任,任何企业都需要诚信经营,不能突破道德底线,更不能撞法律红线,否则消费者会用脚投票,相关企业也必将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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